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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评价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绩效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公共项目绩评办提交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财政公共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