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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气象局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流程:
  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㈢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㈣保存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编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是指行政管理局、二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送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备案:
  ㈠气象部门及二级预算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㈡因部门预算调整或采购需求变化,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或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㈢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部门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人选;
  ㈣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㈤调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㈥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审批:
  ㈠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㈢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因采购合同变更而涉及支付金额的;
  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中国气象局可以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实施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经费预算和采购需求的预测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表”确定的品目和标准,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逐级审核上报,由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预算执行年度中因经费预算及采购需求变化,可补充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预算管理机构将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下级预算单位(补充编报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不需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当自接到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送行政管理局审核汇总,送计划财务司报财政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含财政部公布的协议供货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目录及部门确定的细化范围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补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相应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气象部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属于国家统一招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可按财政部公布的中标范围,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中国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报送行政管理局汇总后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各地气象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报送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抄送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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