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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采购人为委托方,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需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气象部门委托方根据情况,可就采购信息发布、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和主要内容: ㈠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㈡签订委托协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㈢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汇总气象部门委托方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㈣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㈤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㈥气象部门委托方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气象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事务,由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承办。其招投标事务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行政管理局可选择有关的评审专家人选,由计划财务司报财政部备案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㈠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拟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目、范围和实施办法,商计划财务司和相关管理机构并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后,下达和组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 ㈡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㈢制定工作方案。行政管理局审核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㈣实施采购。行政管理局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招标、评标、中标或成交结果发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履约和验收等。 如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单位自行采购与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各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七章 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采购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上级执行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但需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