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兰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一) 根据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在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兰政发[2007]71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我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政办发[2008]191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甘人社发[2009]69号文件执行) (三) 做好原享受医疗补助的厂矿企业职工家属和部队随军家属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部队对家属子女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委托厂矿企业和部队代办参保、缴费等手续。 (四) 停产、半停产经营困难且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或居民医保;允许流动人员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与其它医保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提高筹资标准 (一) 城镇居民(不舍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8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8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缴纳标准80元不变。 (二) 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年筹资标准由原来180元调整为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130元和个人缴纳30元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 由中央财政另外给予的5元和30元补助标准不变。 (三) 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120元。其中:部属院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省属院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属院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对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中、小学生中央财政补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4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40元不变。 (四) 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20元调整为4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80元不变,个人不缴费。 今后,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参保登记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限 (一)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含新参保和续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