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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实施品牌市场带动战略。积极打造云南蚕桑“云丝”品牌,重振“南方丝绸之路”商誉。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蚕种、桑茧丝绸产品,推进中国、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外投资的企业扩大在云南口岸的丝绸产品出口。 (十二)加大蚕桑产业投入。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蚕桑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市场开拓。每万亩新植桑园建设1个 100平方米的蚕种催青室,按照每个催青室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将购置种桑养蚕农机纳入购置农机财政补贴范围;对新建的收、烘站按照每座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同时,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科技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有关专项资金,都要从不同的环节加大对蚕桑产业发展的支持。蚕桑产业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千方百计筹集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还可以县为平台,整合各部门、各渠道的有关资金加快蚕桑产业发展。各级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以奖代补,鼓励农民发展新植桑园基地和改造提升现有桑园生产能力。 (十三)落实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农民栽桑养蚕出售的蚕茧等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对蚕桑加工企业认真落实有关农产品加工、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列入重点扶持蚕桑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因市场大幅波动造成经营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蚕桑茧丝绸及其综合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蚕房用地和茧丝绸加工工业物流用地优先审批并按照低限收费;对蚕房、小蚕共育室和蚕茧收烘站用地,作为农业用地适用相应土地政策供应;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蚕桑产业项目用地,可优先使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蚕桑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全额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新设立的蚕桑产业企业,当地政府在土地审批、各项地方收费、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四)加大对蚕桑产业的金融支持。对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蚕桑茧丝绸企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核销蚕桑茧丝绸企业贷款呆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省和各地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蚕桑茧丝绸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蚕桑茧丝绸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有外汇业务的蚕桑茧丝绸企业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并做基本信息登记后,可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十五)加强蚕茧价格市场风险调控。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桑农参与的鲜蚕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蚕茧收购前,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公布当年鲜蚕茧收购价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收购价格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前 3年平均生产成本核定鲜茧最低收购价水平,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鲜茧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收购价格时,由各州(市)引导或指定茧丝经营龙头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并可适时启动对农户鲜蚕茧价格补贴。主产地州(市)应结合茧丝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实施最低收购价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鲜茧收购和茧丝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