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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09]1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指导,以改善石材行业的污染现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以“堵疏结合、扶优汰劣、整合提升、综合治理”为原则,促进全市石材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对象
  
  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石材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厂区内粉尘和噪声符合要求;废料、废渣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石材矿区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结构合理调整,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基本实现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本《实施意见》所指石材加工企业是特指建筑饰面石材(石板材)和花岗岩石雕(公园用品、陵园用品、宗教用品和工艺品)加工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李力利副市长任组长,陈万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电业、工商、卫生、安监、城市执法、税务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三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和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规划建设三个工作组,分别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贸委。牵头单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组织成员单位,各负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有为地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整治重点
  
  (一)全面整治石材矿山开采
  
  实施单位: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水利局、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任务:
  
  1.禁止在木兰溪、秋芦溪干流一重山和东圳水库、外渡水库、古洋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一重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采矿。在2009年12月底前将《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送省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暂停审批新建、扩建饰面石材采矿许可证;严格审批新建、扩建非建筑饰面石材矿山。
  
  3.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禁采区外所有无证(指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完善石材矿山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在禁采区外的石材矿山企业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矿山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治理。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必须责令关闭,并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二)全面整治石材加工企业
  
  实施单位: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规划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市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
  
  1.凡位于东圳、古洋、外渡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未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在2010年1月31日前责令关闭、停止供电、拆除设备。
  
  2.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搬迁进入集中区,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否则,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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