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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农资商标保护力度。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切实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将商标侵权信息纳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2.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完善商标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案件的督查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调解机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加强与海关等行政机关的执法协作,形成协调统一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移送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 4.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评审和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1.深入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对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法律宣传,积极引导农林产品商标、农林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提高农林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有机农产品、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提高农林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商标在农林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中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商标富农”工作经验。 2.加大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运用与保护工作的力度,支持具有经济潜力的涉农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加快农林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督促证明商标所有人认真履行管理义务,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信誉,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七)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1.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商标代理条例》。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 2.建立健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商标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加强对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监督。加强对商标代理人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代理人素质。支持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商标代理人办理涉外商标申请和处理涉外商标纠纷能力。 3.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标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优势,促进行业商标信息交流,维护行业和组织成员的正当合法商标权益。加强对行业协会商标工作的监督指导。 4.培育和发展市场化商标信息中介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商标信息化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商标信息需求。鼓励企业参与商标信息增值性开发利用。支持建设规范的网上商标交易平台,加强引导和监管。 5.规范商标价值评估工作。与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和交流,研究制定商标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商标价值评估操作规范,提高评估公信度。 (八)加快商标注册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1.全面提高商标注册与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计算机成熟主流技术,完善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建立适应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发展需求的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统计系统。建设全国商标监管信息发布交流平台。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检索习惯的商标检索系统,探索实现商标图形自动检索。继续实施第三期自动化项目工程,进一步提高“无纸化办公”水平,完善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技术,提高电子申请比例。 2.大力完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在“网上查询、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缴费”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中国商标网”的窗口作用,健全注册信息和工作信息发布,为国内外公众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完善咨询服务应答机制。支持和推动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建设完整、高质量的商标、地理标志等数据中心。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商标信息库。建立商标史料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