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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皖交安监[2010]29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厅制订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 “双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交安监发〔2010〕3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现代交通运输业,实现我省交通运输业新跨越的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础基层建设为重点,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抓手,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装备精良、监管有力、运转高效、反应快捷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和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交通安全保障。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双基”建设活动,使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科技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制和预案体系建设。
  加强法制和预案体系建设是“双基”建设的基础内容,是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根本前提。一是加强法规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对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进行梳理,废止不适宜的法规,制定计划,加快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和监管过程中的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安全要求、岗位职责等建设进行全面清理;要结合实际,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的相关要求,完善标准规范,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要重点加快制定与完善公路、桥梁、港口、航道、通航枢纽等风险评估、安全维护和检测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四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现有预案进行全面评估,结合实际加快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要确保预案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相关预案衔接有效。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是“双基”建设的关键内容,是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部、省、市、县四级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县、乡(镇)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具有通航水域、渡船渡口以及营运农村公路的乡(镇)应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资格标准,各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小型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要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保障人员足额配备,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层级负责制,加大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和企业要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安委会制度,明确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要重点强化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要选聘各类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和技术咨询、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军队、武警等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协调和共享机制。建立自查督查制度,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自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督查活动。建立信息报告和统计制度,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基础信息登记备案,包括组织架构、责任人联系方式、风险源、隐患排查与治理、重要安全生产和应急设施设备(含运输工具、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以及专兼队伍情况等,并及时更新信息,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信息统计制度。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评估,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对从事客运(含渡运)和一类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从事一类以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其他的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强化监管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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