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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大力发展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发展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发展船舶抵押贷款、预付款保函等船舶融资业务,促进航运业发展。 (七)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网络联保、组合担保、互助联保和支票授信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探索开展社区银行试点,继续发展村镇银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融通机制,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业务。 (八)积极发展贸易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票据贴现、信用证押汇、对外担保、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打包贷款、仓单质押、成套设备出口人民币买方信贷等各类服务方式,支持贸易、物流业发展。 (九)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汽车、家居、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保健等居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改善银行卡支付服务环境,扩大银行卡消费领域,鼓励发展小额消费支付卡,推动居民消费支付便利化。 (十)加强对本市城郊经济协调发展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区县建设发展的综合金融产品,通过“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保理、土地开发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信托产品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区县级工业园区、创意园区、产业园(带)、农业观光旅游园区开发建设以及区县道路、环境保护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工具,确保满足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建设的资金需求。 (十一)改善“三农”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支持集体经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银行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强对“三农”信贷服务。 四、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契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证券业加大对本市九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领域的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积极推动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发上市或再融资。支持本市大中型重点企业集团通过借壳、注资、吸收合并等多种形式实现集团整体上市。 (十三)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财务顾问作用,推动本市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境内外的兼并重组,实现产业整合。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本市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工具筹措发展资金。大力发展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为经济服务的能力。探索交通、公用事业、环保等行业领域的未来收益权证券化,根据融资需求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创新融资渠道。 (十六)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本市科技、信息、文化、中介服务等领域的创业投资。 (十七)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专业投资基金,畅通高成长企业投资渠道。鼓励中、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本市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的合作,在本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各个专门领域内投资的专业投资基金。继续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试点,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投入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十八)积极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科技创业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科技创业企业内的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有效的股权转让和退出通道。 (十九)根据国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部署,积极推进本市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发展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市场,促进本市非上市企业股权通过市场化机制实现资源流动配置。 五、以深化保险功能为契机,有效发挥保险业的积极作用 (二十)积极创新科技保险,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推广运用。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营业中断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引导保险机构针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投资创业特点,开发相应的创业投资风险保险工具和产品,创新承保模式,有效分散科技创业的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