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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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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进一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为上海的进出口企业在资信调查、收汇管理、商帐追收、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提高本市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鼓励保险机构对本市重点产业的对外出口在保险费率、信用限额、理赔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本市国际贸易稳步发展。
  (二十二)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发起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促进本市海外贸易和航运业发展。
  (二十三)发展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积极推动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进企业年金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促进完善本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四)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开发安全生产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工程建设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产品,为本市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二十五)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发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积极发展食品安全保险、旅游保险业务,进一步推广农副产品与消费品的安全责任保险、个人旅游意外险、旅行社综合责任险业务,促进本市现代都市农业、商业、旅游服务业发展。
  (二十六)吸引保险资金加强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资养老设施和医疗机构。鼓励保险资金在本市重要商务区投资开发商业地产。
  (二十七)吸引保险金融机构在本市发起设立或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探索保险资金对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试点。
  
  六、完善金融合作,发挥好综合金融服务优势
  (二十八)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保险等方面加强业务合作,为本市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私人银行、券商直投、金融投资衍生产品业务,为企业和居民开辟新的投资服务渠道。
  (二十九)加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高新科技等领域内企业对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在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飞机、船舶等项目子公司。
  (三十)积极推动银行、保险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发展科技投贷联盟。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市、区县科技发展促进服务部门以及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加强项目尽职调查、企业授信、信用增级、科技保险以及政策性风险补偿等多方面合作的综合措施,为本市科技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三十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市企业对外贸易发展需求,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力度,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
  (三十二)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方式,加大对本市“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全球现金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不断提高国际经营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三十三)加强对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工作中金融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为金融业服务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市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等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任务的督促和落实。
  (三十四)完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健全市、区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运作机制,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等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上海市再担保公司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其资本实力和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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