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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先后发生了绥化市庆安县“5.23”客车坠河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7.31”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十分突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4号)和本通知精神,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要把重点行业领域共性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加以打击,把打击关闭煤矿和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个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已公告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3)在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地方煤矿,未取得国有大矿出具的不威胁安全证明私自开工生产的; (4)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期间擅自生产的; (5)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施工或借技术改造及环节补套之名私自生产的; (6)未经复产验收停产整改矿井擅自开工生产或整改中私开工作面、搞违规隐蔽工程的; (7)“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治理的;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无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的;强制报废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