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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
【颁布时间】 2009-06-11
【实施时间】 2009-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法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在充分研讨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总局决定以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为重点,在系统内先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有效管理为突破口,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一)总局成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处室、人员,负责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司(局)长和一位副司(局)长负责和主抓相关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处长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地两局参照总局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并立即将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上报总局备案。各地基层工作机构及责任人由两局确定。
  
  (三)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准法规中心等有关直属单位和各地两局的相关直属机构,也要设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四)总局机关有关直属单位、各地两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系统外的事业、企业单位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预报单位,或聘请专人作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员。
  
  三、工作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应不断完善以下八项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1. 检验检测。
  
  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两局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他相关直属单位可按照分配任务做好本部门的风险监测工作。各地两局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源头管理情况、产品特点、生产工艺、企业信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消费者反映等信息,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及时上报。
  
  2. 收集风险信息。
  
  各级质检部门和业务工作机构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认真筛查分析,对定性为风险信息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随时报送。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系统内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媒体网络信息主动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办公厅新闻办负责收集境内中央媒体、主要都市类媒体、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风险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风险信息,检科院、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各地质检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地方各类媒体网络信息。上述单位对媒体网络信息收集后,经过整理,提出建议,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使领馆通报或者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标准委负责cac通报信息收集,动植司负责oie、ippc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局负责who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司负责所收到的有关国际组织通报信息收集。珠海检验检疫局负责oie疫情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植物疫情信息收集,标法中心负责wto/sps/tbt、ippc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who、cac信息收集,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who相关疫情信息。各地两局也应当指定机构关注和收集境外通报的有关信息。上述单位对境外通报信息统一收集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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