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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8]245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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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法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约机制。要以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组织人事权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和财物管理权及其他关键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力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一)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各级法院党组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加强党务公开,制定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保证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各级法院领导班子要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函询制度。
  不断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的认识,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制定巡视工作细则,认真开展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巡视。各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开展巡视工作。
  (三)健全廉洁司法行为规范,落实和完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法院干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抓好法院干警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礼券、礼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问题。严格执行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以及法院干警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坚持法院干警配偶、子女、父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人员名单公布制度。上级法院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探索建立廉政廉情评价体系
  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工作、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纠风工作、案件督查评查、查处违纪违法、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探索廉情预警机制,从日常工作、外界反映、投诉举报等方面实时考察廉情动态,进行预警分析,及时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确保抓早、抓小,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切实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继续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改革法官遴选程序、选任机制和培训制度,探索在高、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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