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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针对目前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问题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探索防止法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举措,进一步完善制度。通过教育、引导和制度监管,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筑起坚固的防火墙。对于法官在与律师交往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追究。 (十六)完善财物管理和监督 健全资金使用和物资管理制度,规范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十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继续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推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重视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四、加大纠风工作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一)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以加强立案接待大厅建设为中心,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办事窗口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院、庭长接访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庭审作风的专项治理,建立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纠正法官庭审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等问题。深入开展对执行款物管理的专项治理,严禁挪用执行款物。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会议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二)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的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以及法官与律师勾结权钱交易等案件。 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及在评估、拍卖中串通中介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加大自办案件力度 完善违纪违法案件的办案规范,加大自办案件力度,增强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注意从信访举报、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同时,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上级法院要及时指导、支持下级法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及时答复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派驻纪检组要理顺与纪委的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与监察室共同抓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 (四)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重视和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开展“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教育”、“一案一整改”活动,对每一件违纪违法案件都要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分析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认真抓好《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 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省委《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两个《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各级法院要按照两个《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细则,进行任务分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两个《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中,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每年开展对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