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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 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院、庭长每年要担任案件主审人或审判长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要认真行使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提请合议庭复议权和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充分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把牢案件质量关。要通过旁听案件、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接待来访、处理来信等方式对案件和人员实施动态监督。对审判作风、廉政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七)努力构建处理涉案反映的“阳光机制” 人情关系的不当影响已成为干扰廉洁司法的突出因素。各级法院领导要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引导涉案反映人走正常的来访途径,按规定程序转递涉案反映材料,公开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对案件处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努力构建处理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形成公开透明、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抓好督查落实,切实防止和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确保司法公正。 (八)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提高合议质量,充分发挥合议庭这一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优化合议庭人员配置并适时交流调整,支持合议庭及其每个成员依法充分行使权力,强化差错案责任追究,促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形成并保持健康的工作关系,确保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制约、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九)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审判质效管理体系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实现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以电子审务的开发、应用、完善为依托,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地采集和录入评估数据,自动生成评估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全面提升法院的司法管理水平。 (十)强化案件审限监管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审限起算、中止和终止的标准。建立审限跟踪、公示、预警、督促制度,将每个案件的审限进度在内网公示,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分类公布每个法官的在办案件审限进展情况和一定期间内的审案用时情况。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申报的审限延长事由,要认真审查,从严把关。 (十一)全面落实审判公开 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逐步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加快全省法院案件信息查询与监督系统建设,建立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 (十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意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 (十三)探索和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 各级法院要在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进一步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对审判实践中具普遍性的自由裁量情形及时作出规范,切实提升法律统一适用工作的水平。 (十四)强化案件评查督查制度 各级法院要把开展案件评查和督查工作作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扎实开展案件评查、督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执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