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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09修订)

[接上页]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英语课,民族学校应当加强“双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积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应当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三十三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以上寄宿制学校、中小学设立医务室,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
  学校应当把卫生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营建非教育教学用途的建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应当按预算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克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州、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实行教职工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聘专业职称、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乡中心以上学校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有6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完善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照上级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及标准,予以保证,确保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地方教育附加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一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预算,适度规模办学,促进辖区内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第四十二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有关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第四十四条 州、县(自治县)财政、审计、监察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违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用义务教育经费抵顶配套资金。
  州、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勤俭办教育,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经费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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