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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16、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 17、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18、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土地、森林、草场、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境内可以由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的安排。自治县输出自然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利益补偿”。 19、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开采矿产资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和计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作为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污染防治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 20、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搞好系列开发、综合经营,促进农村各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努力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农民提供专项服务和系列化服务。加强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努力提高农民的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22、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发展经济作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对化肥、种子、农药等涉农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23、第二十九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严格执行采伐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物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猎取和采集”。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24、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的环境建设,积极发展水产和农田灌溉等事业,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治理保护好伊通河流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权、审批权和水资源管理权、审批权。” 25、第三十一条删去。 2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土地审批制度。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7、第三十三条删去。 28、增加第三十三条:“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建立健全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动物防检疫、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及个人发展畜禽规模养殖”。 29、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充分发挥本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地方民族工业,发展少数民族特需产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鼓励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及农畜产品发展加工业。在发展工业企业中,提高传统名牌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强竞争能力,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