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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9-04-14
【实施时间】 199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9)

[接上页]
53、增加第五十五条:“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剂”。
  54、第五十四条删去。
  55、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5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57、第五十七条删去。
  58、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自治县县情、满族历史风俗及文化艺术的教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满族中学小学和其他少数民族学校。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照顾。满族中学小学应当开设专门课程,进行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教育”。
  59、第五十九条删去。
  60、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定额照顾”。
  61、增加第六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普及活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资助和扶持重点科研课题”。
  62、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关心科技人员生活,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励”。
  63.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大力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满族文化。鼓励文艺工作者收集、整理满族文化遗产,继承发展满族传统优秀文学艺术,繁荣满族文化创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篡工作”。
  64、增加第六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自然地质遗迹和火山地貌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旅游方面的作用”。
  65、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地方特点的广播、电视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增加投入改善设施,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台(站)的建设”。
  66、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发掘和继承满族的医学遗产,发展满医满药。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67、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
  68、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等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建设标准型体育运动场馆等体育设施,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助”。
  69、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70、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境内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71、第七十条删去。
  72、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民族的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73、第七十二条,增加“全县放假一天”。
  74、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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