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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的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亨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和担保机构,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资金需求的重点扶持。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各项保障制度的实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建设,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关注残疾人的健康和生产生活,加强救助工作。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剂。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自治县县情,满族历史风俗及文化艺术的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满族中学小学和其他少数民族学校。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照顾。满族中学小学应当开设专门课程,进行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教育。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定额照顾。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增加科技投入,推动科技进步。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 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普及活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资助和扶持重点科研课题。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关心科技人员生活,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大力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满族文化。鼓励文艺工作者收集、整理满族文化遗产,继承发展满族传统优秀文学艺术,繁荣满族文化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