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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199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改)

[接上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篡工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自然地质遗迹和火山地貌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旅游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地方特点的广播、电视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增加投入,改善设施。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台(站)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发掘和继承满族的医学遗产,发展满医满药。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等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建设标准型体育运动场馆等体育设施,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助。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七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境内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民族的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每年八月三十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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