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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含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计划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等。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统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配房租赁和租金补贴等方式。 配房租赁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综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拟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二)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三)配房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家庭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家庭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 (四)配房租赁的租金标准,低保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上述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由市房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住房来源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分级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市财政部门按前款规定筹集的保障资金,根据全市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按照工作进度拨付至中心城区财政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使用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