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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配房租赁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配房租赁的房屋权属归有关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审批,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规划、供地和施工手续。 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建设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不足或者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房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 新建廉租住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第十七条 具备本办法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再次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核准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区房管部门发放租金补贴。 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区房管部门根据配房租赁计划,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等因素评分排序,轮候配房,确定配房租赁名单,并予以公示。已纳入轮候配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由区房管部门发给租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