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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公安、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足或者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统筹调配,由市房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由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房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土地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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