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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2-22
【实施时间】 2009-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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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切实解决农村申诉、信访难的问题。落实首接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见法官等制度,畅通农民当事人的申诉渠道,确保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建立调查、解决申诉问题的日常工作机制,通过领导包案、信访督察员、信访责任、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规定,推动涉诉信访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
  1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平安广东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沟通协作,将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工作适度向庭外延伸。对拟判决适用缓刑或管制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决前与其家庭及所在学校、农村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联系,使缓刑考验和管制期间的监管、帮教落到实处。积极开展对已判刑人员的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
  18.建立和完善农村纠纷防控化解机制。加强对基层农村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民间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尊重和利用好当地传统乡规民约对基层群众关系的调整和约束作用。在努力开展诉讼外调解活动的同时建立健全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为经民间组织调解的案件打造诉讼“绿色通道”,实现诉调对接,引导群众选择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继续扩大以中心法庭、法庭工作室的特邀调解员为框架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力争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加强涉农案件审判、调解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防控化解机制的效能,努力创建纠纷少、发案少、诉讼少、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四、坚持和围绕司法为民,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9.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标准”,把人民利益至上落实到司法的各项具体工作中,着力解决与广大农民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司法问题。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握农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通过不断创新司法体制、改进司法工作,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立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坚决摒弃对人民利益、对群众感受麻木不仁的机械执法方式。
  20.切实解决广大农民“不会打官司”、“打不起官司”的问题。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对农村五保户一律不预收诉讼费。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在具备相应经济发展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和申请执行人两项司法救济制度。
  21.切实方便群众申请立案和参加诉讼。积极推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及邮寄立案、电话预约立案、节假日立案、巡回立案等立案方式,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情况,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以外设立固定收案点,努力解决设立中心法庭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22.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深入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工作,严格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改进裁判文书制作作为推进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使裁判文书成为体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审判公开的基本载体,使公众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全面了解诉讼基本情况和裁判理由。继续推进裁判文书的对外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通过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切实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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