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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慎重处理涉及广大农民切实利益的案件。加强对实施“十项增进农民福祉工程”产生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各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坚持“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补偿等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要认真贯彻省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案件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纠纷案件,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法审理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各类纠纷,注重平等保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妥善处理涉农案件的执行问题。针对涉农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由人民法庭自行执行。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5.严肃处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对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坚持和围绕夯实司法工作基础,着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26.着力加强基层建设。立足把服务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基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帮助基层解决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尽最大可能改进因为司法资源不足造成的工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着力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建设,促进全省基层法院的均衡、全面发展。继续深入推进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中院、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三级联网。 27.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把提高基层司法能力作为“硬任务”,着力提高广大基层法官认识农村工作大局、体察农村社情民意、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正确领会贯彻法律精神的能力,努力解决基层法官队伍的司法观念、司法能力与农村司法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着力培养基层法官做农民群众工作的能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快、效果好,依法及时公正解决好各类纠纷案件,维护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立足从单纯的法律业务培训向着重提升司法能力转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省法官学院要定期举办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业务骨干培训班。 28.着力维护和树立基层司法权威。注重维护基层司法权威,支持基层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帮助排除外部干扰和阻碍。正确处理依法改判和维护基层裁判权威的关系,统一和严格把握改判、再审标准,维护一审裁判的既判力。加大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促进基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工作作风,加强基层司法形象建设,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获得群众认可。 29. 着力发挥基层法制教育功能。利用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紧密联系的优势,结合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结合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