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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2-22
【实施时间】 2009-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30.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基层法制建设情况。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基层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六、加强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及时解决涉农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1.加强对涉农审判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当地农村实际,针对提高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能力、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等具体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为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32.深入开展调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将调研成果及时运用于工作实践,及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不断解决涉农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33.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创新。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勇于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积极探索涉农案件审判执行新模式。珠三角地区法院要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在破解当前法院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最重要的困难和问题上先行先试,率先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全国法院的改革创造新鲜经验。
  
  七、附则
  34.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当地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本《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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