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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保障并推动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创新。对具有我省特色的企业间联保“抱团贷款”、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抱团增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试点等金融创新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并通过审判实践予以引导和规范。对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行为,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尊重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定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密切关注列入金融改革试点区的金融创新实践,回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支持金融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10.保障证券、期货、信托市场的稳定运行。对我省经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委托理财、私募基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涉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新类型案件,应积极探索,妥善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与监管并重,为金融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1.妥善审理保险类纠纷案件。配合我省保险业创新的主导方向,支持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案件审理中要从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利益,明确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认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证明标准有困难的,应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12.依法制裁金融犯罪活动。及时审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08〕352号),慎重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生产经营或投资所需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按集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三、审理好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3.妥善审理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做好在中央扩大内需、提振经济措施推进下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案件可能上升的充分预期和准备,总结土地使用权流转、建筑工程、道路施工、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等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以稳定大局为基本原则,依法审理,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特别要积极支持改善民生、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为我省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投资、保增长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4.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类案件。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支柱产业的地位,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依法制裁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行为,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依法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对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环保等各类行政案件,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充分关注各地出台的帮扶性政策的合理性,妥善审理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的方针,既要依法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客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特别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妥善化解,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8〕162号),妥善运用协调和解手段,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16.妥善审理欠薪、劳动争议案件。加大对劳企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尽量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对于涉及面广、矛盾可能激化的群体性讨薪案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防止情绪激化和事态扩大,避免产生“民转刑”案件,必要时申请动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再根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参与企业财产分配。各级法院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8〕346号),高度关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