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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审理好涉“三农”案件,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和发展 17.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充分认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18.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金融创新。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探索对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允许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林权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抵押和权利质押。 19.切实依法维护健康的农产品交易秩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要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农产品收购者、运输者、加工者、销售者各自的责任,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五、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涉外审判的司法形象和国际公信力 20.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举措》(浙高法〔2008〕305号)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司法护权、激励创新”,支持并保障我省技术跨越战略、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为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21.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结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商资字〔2008〕323号),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相关经济纠纷的跨国追究和诉讼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损失。案件审理中要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司法透明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省出口外向型经济特色,支持“港航强省”的建设目标,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外向型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六、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 22.加强协调沟通,稳妥受理案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等手段及时有效处理,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尤其是对于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不要轻易纳入司法渠道。对于重大纠纷和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妥善解决。要配合政府协调推动资金链断裂的区域性龙头企业的重组解困工作,将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23.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在审理民间借贷、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等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对债权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于涉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涉“三农”、金融和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要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竭力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