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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健全诉讼便民机制,妥善把握执行原则与方法。通过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扩大并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加强诉讼指导、健全涉诉信访机制等系列措施,千方百计降低诉讼门槛,关注涉案民生,方便群众诉讼。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执明传〔2008〕第4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注意把握好涉企案件的执行原则,在执行方式上要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切忌简单化和片面性,在执行过程中要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 25.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发〔2008〕41号)的要求,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大要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妥善处置,努力提高对下业务监督和指导能力。 26.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各级法院应将确保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加强法院“两庭”建设、法院信息化等自身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通过建立法官人才库、加强业务培训等措施,着力提高我省法官队伍服务经济大局的能力与水平的同时,将法院工作当前面临的办案压力大、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物质装备保障条件紧张等困难向党委、人大和政府如实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以进一步得到有效解决。 27.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导向作用。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对涉及扰乱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秩序的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在审结后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参与企业信用体系、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经济金融风险协调处置机制的完善,关注备案企业的风险跟踪和监控,尤其要关注企业间交叉担保和地方性担保链可能带来的传导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