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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就业扶持对象、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农牧民,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考核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及知识技能型人才,逐步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模式,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二十二)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区内外劳务需求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扩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规模。要充分发挥对口帮扶的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务协作和交流,鼓励农牧区劳动者到区外就业。切实改善农牧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求职的农牧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做好维权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工作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工作,规范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和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监督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自治区、各地(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就业工作阶段性热点难点问题、通报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青、妇和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大《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通过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关心就业困难人员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各地(市)、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抓住就业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采用通俗易懂和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十七)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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