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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绵阳市区(涪城区、游仙区)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时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无论是原地改(重)建,还是易地重(新)建,必须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恢复重建规划。易地重、新建项目要尽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当地恢复重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之前急需动工建设项目,按照“边建设、边报批”原则安排用地,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二)确保安全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项目或独立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重建工程选址均须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地质灾害评估的重建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三)保障用地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根据需要保障用地。因国家和省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省争取政策,按照“省先预支安排使用,并由省分类统计汇总报请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追加认定”的办法解决。
  (四)简化审批程序原则。凡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按简易审批程序办理。市发改委审定的灾后重建急需开工项目,可按规划选址意见先安排用地,后补办“土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全力保障灾后重建项目用地
  灾后急需重建项目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土地征收和建设项目用地供给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恢复重建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或绵阳科技城管委会(依照管理权限)申请恢复重建项目确认意见,属重建的城镇住房等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经市建设局或房管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现场选址(位于绵阳城市规划区外的两区项目,按照管理和审批权限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现场选址、项目审批。下同)。
  1、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灾后重建土地规划为项目单位出具土地规划审查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市规划局依据灾后重建规划和市发改委、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出具的灾后重建项目确认意见,为项目单位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
  3、市环保局为项目单位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二)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依据灾后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图对项目用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勘测被征收土地面积,拟定征收土地方案、附着物补偿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2、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预缴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做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单位出具“边建设、边报批,先行安排用地”的书面意见。
  3、对“边建设、边报批”的项目,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按职能分工为项目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地块设计条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报件、方案审批、施工许可及其相关审批手续。
  (三)灾后急需重建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以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下列原则为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
  1、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2、对非营利性的教育设施、邮政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军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和特殊用地建设项目属新建或地震灾害后易地重建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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