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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的通知

[接上页]
(二)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1、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绵阳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和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2、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有关税收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办理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为其办理一次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为其办理项目报件和审批等相关手续。
  3、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转让给有条件开发建设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报件等相关手续。
  4、对已按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因地震灾害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地价款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不计滞纳金,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地震灾害发生的2008年5-7月,可不作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计算期限)。未提出延期付款申请,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地震灾害发生的2008年5-7月,可不作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计算期限)。超过缓期付款期限仍不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视为弃权。
  (三)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灾后重建。凡城镇职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市民购买二手房,依法申请补办划拨转出让手续的,原则上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补收政府土地收益,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与国家和省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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