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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的通知

[接上页]
3、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项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市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含破产企业职工未参加房改、租住原企业的非成套住房)、市中心城区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或其他项目属因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可按易地等价置换的办法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新供建设用地保留原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和土地用途。
  4、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工业、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灾后重建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商品住宅用地以拍卖方式出让。
  5、灾后重建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价可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协议出让价可按不低于最新市场评估地价确定。
  6、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凭土地权利人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中:市民购买的商品住房及城镇职工房改房(含破产企业职工未参加房改、租住原企业的非成套住房)、市中心城区原农村村民或市民自建房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需原址原面积改、重建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凭土地权利人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实施改造企业与全体产权人签订的《救助拆迁改造还房协议》,为实施改造的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并由实施改、重建房屋的企业对救助拆迁还房户登记造册,收回原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项目竣工后,由市房管局为救助还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摊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涉及容积率增加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的规定核收容积率增加应补土地价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7、上述单位或个人属地震灾害后易地重建的,其原依法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出让国有土地由政府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8、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均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灾后重建特殊支持土地政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并实行公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范围或突破政策界限。
  
  三、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
  (一)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属原址原面积改(重)建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因原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分局现场选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均按照“边建设、边报批”的原则办理。
  (三)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实行集中统建。市辖区内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可由所在地开发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平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易地集中重建、统一安置。原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复耕,并可按“双挂钩”原则,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四、认真落实灾后重建特殊支持的土地政策
  (一)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业和商贸经营项目实行奖励。凡灾后重建的工业或商贸经营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认真履行与所在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及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按规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核查并签署意见,由当地财政局按其所缴纳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比照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试行)》(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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