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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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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围绕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开展对接合作。着重围绕工程机械、汽车、风电装备、轨道交通等先进制造业,钢铁、有色、林纸一体化、石油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航天航空、通信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产业等,积极与央企对接,不断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我省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
  
  7.因地制宜开展对接合作。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积极引进央企参与试验区改革发展;“3+5”城市群以及“一点一线”地区要充分利用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配套能力较强、投资环境比较理想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央企对接合作工作力度;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利用资源等比较优势,开创央企对接合作新局面。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完善,承载产业发展能力比较强,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和优势产业相对集中的优势,在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8. 围绕技术研发、管理创新开展对接合作。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等方面力度,搭建央企与我省技术研发、技术创新的合作平台,提升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水平。要学习央企先进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企业理念、管理、文化的融合,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9.围绕人才培养开展对接合作。要开辟渠道,拓宽视野,加强人才培养交流,造就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队伍。与央企开展领导人员互相挂职锻炼工作。从省国资委和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派处级以上干部、从省管企业选派领导成员到相关的央企挂职锻炼。邀请央企相关人员到我省挂职。
  
  10.围绕国际化经营开展对接合作。依靠央企雄厚的实力和国际化运营经验,通过与央企对接合作,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的外向度和企业国际化营运水平。在海外工程承包、原材料采购供应、产品销售以及海外并购重组、技术引进、外派劳务等方面实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促进我省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不断提升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三、认真落实与央企对接合作的各项工作措施
  
  11.健全与央企对接合作长效机制。积极搭建我省与央企、央企驻湘单位互动交流平台,完善央企对接合作沟通协调机制。在省国资委资本合作处加挂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局 (以下简称省央企对接合作局)牌子,负责央企对接合作日常工作,落实湖南省企业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央企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支持成立湖南省中央驻湘企业联谊会,增强我省与驻湘央企的沟通交往,促进驻湘央企间的交流合作,打造央企湖南之家。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央企对接合作工作常态化。
  
  12.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基础工作。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战略研究。坚持以产业集群为重点,以园区为载体,按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加快“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把握央企战略发展方向和主业范围。加强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与央企战略发展规划的衔接,制定我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规划。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库建设,及时发布更新央企对接合作项目资料。规范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促进央企对接合作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模式化。
  
  13.优化与央企对接合作环境。将所有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保障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用地,重大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开辟央企对接合作项目贷款“绿色通道”,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央企对接合作项目所购置的进口设备,按国家产业政策减免关税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建立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州央企联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调度央企对接合作项目,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省、市州央企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定期梳理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有关优化环境方面的问题,联合省、市州的相关部门加以解决,对一些长期拖而不决、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要组织专项督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4.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队伍建设。建设专业、高效、优质、廉洁的工作队伍,增强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强从事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力量,关心从事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的同志,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并为该项工作创造必 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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