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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文字号】 内人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各盟市和区直各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事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事厅。
  
  (三)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底。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4.获得“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五)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四、关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求
  
  2010年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领导下,设立若干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及其办事机构。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研究、思政研和实验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直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报教育厅,盟市所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经盟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各院校直接报教育厅。
  
  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评审前要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事厅,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核准时须附评审情况报告、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二)中小学教师系列高评委的设置,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负责组建。
  
  (三)申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城镇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符合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教发〔2008〕36号)的有关要求。
  
  五、其它要求
  
  (一)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申报。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所属人员在我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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