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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文字号】 内人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各地、各单位在上报卫生系列材料时,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和预防进行分类上报。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申报高级统计师的人员须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公安机关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五)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之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具有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且获得学位前已有一年以上相同工作经历的,也可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七)各盟市人事局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评审工作的观察员,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到会监督。
  
  (八)各盟市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盟市和区直各部门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备案工作。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自评院校对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前要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的要求及时上交有关费用。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st.com)进行公示。
  
  职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务公开。各盟市人事局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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