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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0年4月7日
  
  

  
  
  
  为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任期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要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并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进一步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决议、决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主要方式是:
  
  (一)代表提案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含十名)联名的,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案要在大会规定时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分别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个别情况特殊,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报告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办理完毕后,正式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党的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答复。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大会秘书处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向代表说明情况。
  
  (二)代表提议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并署上代表姓名。
  
  代表提出的提议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根据涉及的内容,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答复。办理结果由承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答复代表,并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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