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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松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公用事业、规划、司法、民政、卫生、环保、公安、财政、价格监督、税务、供电、广播电影电视、邮政、工商、电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业主自治管理。对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楼房,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对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楼房、庭院卫生,要组织专人进行保洁,保洁人员工资及基础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宁江区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 (一)有相对独立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房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m2; (二)位于同一社区或位置接近,宜于统一服务与管理的; (三)原有住宅物业界线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按照原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物业划分;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体住宅楼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划分。 第六条 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 原有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一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多个产权单位的,由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的产权单位或业主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规模的小区可以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即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物业,首期入住的业主达到本期建设的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率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要重新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为1票。 非住宅物业的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m2以下(含100 m2)的有1票投票权,每超过100 m2再计1票。 第十一条 物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其它有关事项按《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情况材料;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候选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