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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另行委托给他人管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请求不明确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达成协议的;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的,要在10日内向相关投诉人做出答复。其中: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过失的,要通知其改正;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过失的,要依法向投诉人做出详细解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8日颁布的《松原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