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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六日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市农委),挂抚顺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粮食局的职责划入市农委。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开发规划、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及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提出壮大县域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指导县域产业集群、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新农村示范建设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实。
  
  (七)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九)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发展规划,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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