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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2010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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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市卫生局配合)
  
  2.5 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市民健康教育宣传,对卫生创建、达标、评比、检查、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广电局、金昌日报社、市爱卫办、金川区政府配合)
  
  2.6 汽车站、火车站、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大型广告牌和街道公益广告,要有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市委宣传部负责,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金川区政府、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2.7 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保持无烟草广告城市的荣誉。(市爱卫办负责,市烟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3、市容环境卫生
  
  牵头单位:金川区政府
  
  3.1 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发改委、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3.2 编制中心城区综合管网、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和龙泉里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地质六队永窖路龙泉棚户区。(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金川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3.3 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沿街门店、饮食摊点垃圾容器化普及率达100%;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定期清洗、消毒,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办、市广电局配合)
  
  3.4 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金川区政府负责)
  
  3.5 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金川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3.6 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3.7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活禽销售区域相对独立,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金川区政府、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负责,市城管办、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局配合)
  
  3.8 取缔城市主干道路上的占道经营,清理马路市场和店外经营,合理规划和规范管理早、夜市饮食摊点。(金川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城管办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广电局配合)
  
  3.9 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市政设置、道路挖掘施工工地、临街施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市建设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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