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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地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金川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配合) 3.11 城市河(渠)道、金水湖、金川公园人工湖、龙泉公园人工湖、市文化广场人工湖等水面清洁,无幼虫、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金川区政府负责) 3.12 火车站路轨两旁保持干净;汽车站站内清洁、停车场干净卫生;设立旅客吸烟室。(市交通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负责) 4、环境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1 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没有重大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2 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70%,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负责,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金川区政府配合) 4.3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规范等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4.4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市环保局负责,金川区政府、金川集团公司、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配合) 4.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配合) 4.6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配合) 4.7 市辖区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配合)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5.1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市卫生局负责,市旅游局、市交通局、金昌汽车站、金昌火车站配合) 5.2 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到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市卫生局负责,金川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金昌火车站配合) 5.3 规范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五小”行业经营行为,力争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具备基本条件,目前没有达标,但经过努力能够达标的,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或依法予以取缔。逐步建立“五小”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五小”行业各项指标要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符合卫生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市文化局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金川区政府、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金川集团公司配合) 5.4 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 6、食品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6.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6.2 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市农牧局、市水利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川区政府配合) 6.3 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违法添加剂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金川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