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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创意和培育青海特色鲜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文化品牌。以唐卡、昆仑玉、藏毯、民间刺绣、民族饰品、民族服饰等为龙头,逐步建设民族民间工艺品制作基地、民族民间旅游商品产业基地,做大做强做优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工艺美术产业。以专业艺术团体为龙头,以民营演出团体为基础,争创民族文化旅游演艺品牌。壮大民族出版业,促进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创建名优品牌。大力发展艺术培训业,重点推进藏族、土族、撒拉族民族歌舞培训。依托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的资源优势,促进旅游名省建设。规划建设民族民居城、民族餐饮城、民族纺织服饰园、民族节庆娱乐场、民族工艺一条街等,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民间艺术之乡”、“民间工艺之乡”创建活动。市场融资,多方筹措,规划建设完善藏文化馆、互助土族博物馆、循化撒拉族民俗风情展览馆、湟源丹噶尔古城、贵德旅游综合开发区、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重大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倾力打造本土民族文化旅游品牌。支持建设一批历史文化名村影视拍摄基地、民族文化体验基地、综合性文化旅游度假基地,扶持建立有特色的民族旅游村、民俗户和农家酒店,促进旅游和民族文化的结合,走文化、生态、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
  
  (四)切实促进少数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打造和实施“民族文艺精品”工程,策划推出有影响力的少数民族题材电影、民族志类纪录片、少数民族电视剧,加强民族文字优秀文学作品、新兴学科民族文字著作、民族语经典歌曲、优秀民族舞台剧目的创作,使民族自治地方和各世居民族都有代表性文艺作品。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文学创作、儿童文学、儿童影视作品,提高文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结合全省民族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活动,举办全省性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在全省各级各类文化或文学艺术奖项中,少数民族类作品获奖应占30%以上。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纳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表彰范围,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扶持民族乡(镇)农村开展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扶持民族民间和农牧民自办文艺团体、开展文化活动,着力推进群众性民族民间文化节庆活动健康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方式,以3个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21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重点推进藏毯和民族服饰产业基地、唐卡产业基地、民族刺绣产业基地、昆仑玉生产基地、现代工艺礼品产业基地等民族文化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培育和扶持一批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文化产业集团,造就一批产生品牌效应的知名民族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发展各类“专、精、特、新”中小民族文化企业。
  
  (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使用。
  
  加强各级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建设,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工作,及早出台《青海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民族文字办公软件。
  
  加快青海民族语语料库建设,建成“青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做好民族语言及濒危方言的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编纂出版《青海省志·少数民族语言志》。建立民族地区“双语和谐”环境建设示范区,构建民族地区和谐语言生活。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体系,提高双语教育水平和层次。
  
  (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
  
  完善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开展少数民族珍贵古籍定级、破损程度定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保护单位评估等工作,实现珍贵民族古籍的分级管理。
  
  实施少数民族记忆遗产抢救整理工程,搜集整理出版格萨(斯)尔史诗、神话传说、创世故事、叙事长诗、民俗说唱、民歌民谣等一批重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和图书资料,推进民族古籍抢救、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建立省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保护中心、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开设藏文古籍数字图书馆,培育和扶持口传古籍传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
  
  (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
  
  把少数民族文字新闻出版事业纳入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省级和各州县民族语文类新闻出版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更新改造,扶持省级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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