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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实施藏汉双语工具书及青藏高原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增进民族文化的认同和交流;实施“经典名著互译工程”,今后每年编译出版社科学术名著、民族学人类学前沿名著、当代文学精品、汉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经典等丛书,坚持用先进文化占领民族地区思想文化阵地;实施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出版项目,力争十年内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种类数量增长30%。
  
  (八)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
  
  巩固和扩大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基层广播影视队伍建设,着重改善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译制和电影放映条件。
  
  增强少数民族语言类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提高省、州、县广播影视中民族语言节目所占的比重,建成连通省、州、县的三级民族语言类宣传服务网络。做大做强青海藏语卫视频道,牢牢掌握藏区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加快安多方言译制中心建设,互助土族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要重视加强本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制作和译制工作。
  
  策划和打造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族题材广播影视精品,加大对民族语广播影视节目录制、拍摄、译制和放映的投入力度。重点培养和扶持民营影视企业,扶持少儿类、科技类、文化抢救类、爱国类、动漫类作品创作生产。
  
  (九)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重视民族文化交流和合作,以民族艺术品、歌舞、戏剧、影视作品和外文图书为重点,组织多形式、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和会展活动,为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对接搭建平台。
  
  实施少数民族生态与人文外宣精品项目,以民族文化产品带动文化企业发展,提升我省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推荐少数民族文化项目参与国家举办的重大文化活动,坚持办好各类大型节会,提升民族文化活动品牌。
  
  (十)扶持和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优秀人才。
  
  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大各类双语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力度。积极保护和扶持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创办民族文化传习馆(所、班),培养特殊文化人才和中青年传承人。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培养传统手工艺人才。支持创办各类民族文化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民族文化学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场馆设施和训练基地,培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类奖项,按照全省、全国性运动会奖项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扶持和倾斜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民族古籍收集整理、濒危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民族文化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少数民族文艺调(汇)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活动。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要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各地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形成递增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公共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文化企业可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贴息贷款。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的历史机遇,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在细化政策、强化措施上下功夫,在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多调查研究,多出真招实策,着力加以推进。
  
  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服务管理和行政监管。大力宣传民族文化,营造尊重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措施。
  
  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相关标准和办法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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