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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负责管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1、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科室、所属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科室、所属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违反规定收费;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所属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分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局监察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