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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监察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局监察室管辖以外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应交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展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评议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评议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科室、所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科室、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呼市交通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呼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