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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各科室和二级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科室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呼和浩特市交通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公报、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自治区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各科室发布政务公开信息时统一交由局办公室在发文时签署政务信息公开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二级单位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 政务信息审核审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