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对拟收购的土地向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现场踏勘。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进行实地测量和权属界定。 (五)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确定与收购土地相同价值的地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规划意见和收购费用测算情况,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储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签订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获批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八)支付土地收购款。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金。 (九)权属变更。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共同向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标定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测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签订土地置换意向协议,计算差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规划要求、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补偿价格以《鄂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三)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进行收购; (四)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整合开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出入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情况及资料报送市发改、国土、规划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市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院,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储备土地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 (六)其它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市储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公益性用途,储备改制企业土地及厂房在符合安全和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可以租赁给企业经营。短期利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产生的收益,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作为储备土地维护管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