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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安监管字[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186号)的部署,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决定,从2008年10月6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此次专项检查是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和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的重要行动。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所有从事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醋酸酐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本辖区醋酸酐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核实每笔醋酸酐的流向,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摸清和掌握本辖区醋酸酐产销和供求等情况,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和核查可疑流向的长效机制。
  
  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工作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述工作方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单位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 高 原 电话:88777083
  
  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宋今东 电话:88984918
  
  长春市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 邢 宇 电话:82738136
  
  
长春市安监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商务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长春市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商务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186号)统一安排,市安监局、公安局和商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加强对醋酸酐的监管。现就专项检查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二、专项检查行动的内容
  
  (一)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对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进行全面盘点,特别是对客户情况、联系方式、所购用途等信息,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进行整改。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自查自纠、醋酸酐的年生产能力和年需求量,以及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进出口、库存等情况(有关数据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对本辖区内的醋酸酐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组织联合检查组,检查上述单位的醋酸酐产量、销售量(及包含客户资料的销售记录)、购买量、进出口量、使用量情况、实物与台账的符合情况,出入库、使用、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履行许可和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对醋酸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单位有关生产、储存装置等现场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核查醋酸酐销售流向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企业销售的每笔醋酸酐流向进行核实,查清每笔醋酸酐的来源、流向和用途,查清最终用户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醋酸酐的进出口企业底数、进出口数量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和产量等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醋酸酐流向的核查;公安机关要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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