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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调查工作由吉林省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完成。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此项调查工作任务量较大,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市、县两级调查工作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对省政府调查领导工作中所需的必要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调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要加强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搞好此次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三)要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典型案例和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方面的疑难案例。
  (四)要认真撰写专题报告。调查结束后,各系统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要撰写专题报告。机关事业单位专题报告与数据汇总表和典型案例(1-2个)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的专题报告、数据汇总表和典型案例(1-2个)于2010年9月5日前报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方秀君,联系电话;0431— 88690651。
  附件:1.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表(略)
  3.填表说明
  附件1
  
  
吉林省工伤保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松
  副组长: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振国
  成 员: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
  办公室主任:省人社厅副巡视员王玉刚、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雷云峰。
  办公室成员: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及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局、省医保局、省煤炭社保中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调查情况表》填表说明(国家表)
  (一)关于调查范围。
  1.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参公单位”是指由编制部门审批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指各类公立或国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
  3.中央直属驻我省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填报。
  (二)关于填表说明。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调查单位统一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和国家机关事业表2。其中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2。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调查单位统一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3-1、3-2、4-1和4-2。其中国家机关和参公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3-1和3-2;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4-1和4-2。
  只有部分参保的,参保单位或部门填报后由本地区汇总单独上报。
  3.国家机关事业表3-1、3-2、4-1和4-2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情况填报。
  4.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四部门需单独汇总填报国家机关事业表1(未参保)和表3-1(参保)。
  5.附表中涉及各年份有关数据均为截至当年累计数。
  (三)关于调研情况报送。
  本次调研各地汇总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调研结束后,请各地报送以下材料:
  1.综合分析调研报告。主要内容按我省《方案》机关事业单位五项调研内容撰写,五项内容要写全。
  2.每个地区以市(州)为单位上报调查数据汇总表。上报1-2个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典型案例,重点是待遇方面的案例。
  
  二、关于企业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国家调查表)
  (一)关于调查范围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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